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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史耀华
«——【·前言·】——»
逮捕五骑士的监狱长向法庭说明的逮捕理由是枢密院做出了 "依据国王的特别命令的逮捕指示。对于这一理由的法律形式,五位骑± 的辩护律师提出四点问题;第一,监狱长仅仅引用枢密院指示的监禁理由是不 够的,监狱长自己必须出示理由;第二,回答没有直接出示监禁的理由,只不 过是出示了监禁理由(枢密院的指示)的理由(国王的命令);第三,仅仅出 示现在的监禁理由是不够的,必须出示当初送进蓝狱的理由;第四,在回答中 把国王的命令和枢密院的指示作为理由同时提出,命令书本身存在矛盾。
此 外,对于这一理由本身,辩护律师也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仅仅有国王的命令 是不能把臣民送进监狱的,该命令必须有法律上的理由。为使这一说法具有说 服力,他们向法官们引述《大宪章》第七条的规定以及爱德华H世时期颁布的 关于正当程序的法律。
«——【·革命期间司法受控于议会·】——»
尽管律师们的辩护词有理有据,但在该案的审理中,法官们完全代表查理 一世利益,他们支持国王不经审判有权任意逮捕臣民的特权,为国王的专制行 为进行辩护。首席检察官罗伯特希思对塞尔登等辩护律师的辩词进行反驳。 他说;"监禁是根据国王的特别命令这种说法就是很正统的了,法官不能进行更多的审查"。之后,他为国王的特权进行了理论性的论证。
他说:"国王是 上帝手中的正义的源泉,国王特权是绝对的,在'国王永无过错'(Kingcan dono以rong)这一普通法原则中也显示了这一点"。希思的观点得到其他法官 的附和。
该案判决意见由首席法官海德做出。其要旨包括以下两个方 面;其一,关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监狱长的答复在形式上存在的问题,法宫们一 致认为"回答充分满足了人身保护令的要求,辩护律师所说的形式上的问题不 存在";
其二,关于是否将五骑士送回监狱。法官们认为,"所有先例都是与 五骑士保释的要求相偉的","当国王命令监禁时,作为依据王命司法的法官, 我们对这一命令的合法性没有怀疑"。
显然,法官们为附和国王的意志,一 方面追溯了司法权源于国王、法官依据国王命令司法的传统;另一方面刻意引 用不利于五骑±的先例作为判决依据。这样,在法官们的偏祖下,屆王特权再 次战胜法律,五骑±败诉。
除上文提到的法官们偏祖国王,为国王特权辩护的几起著名案例外,这一 时期关于法宫屈从王权、甘当专制统治工具的重要案件还有很多。例如,在 1608年的加尔文案中,法官们附和了詹姆斯一世将苏格兰与 英格兰在法律上合并的意愿;
在1615年的皮奇姆案中, 多数法官唯王命是从,完全把国王个人的好恶作为判案的标准,甚至为达目的 竟对年迈的当事人滥施刑具。当然,在法官们普遍屈从于王权的情况下,也 有像爱德华柯克这样的个别法官能够做到出游泥而不染,保持了法官应有的 独立精神。
但总的看来,早期斯图亚特王朝君主通过降低司法的地位和以"诘 示"(proclamation)取代制定法的方式实现了将王权置于法律之上的目的。 在这一过程中,大多数普通法法官并没有坚持维护自然正义的神圣职责,相反,他们以国王的意志作为判案的依据,为国王特权辩护,从而充当了专制王权的 帮凶。
在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的王座下最著名的"雄狮"当属弗朗西斯培根了。 他出身于律师,担任过首席检察官和大法官。丹宁评价说;"他是一个趋炎附 势、追逐功利的人。他做的每件事都是为取悦于国王,以便使自己得到升迂"。 在皮奇姆案中,为得到国王想要的判决,他竟然使用残酷的刑讯;在尼尔案中, 他充当国王的代理人,穿梭于法官之间,以威逼利诱的手段干涉司法的公正;
为迎合詹姆斯一世对柯克的不满,他列举了一份"柯克做的,但国王认为是要 不得的判决清单",直接导致柯克被解职;此外,他还是一位腐败法官的代表, 最终因收受贿赂而被议会弹劾。总之,培根是斯图亚特王朝早期服务王权、置 公正于不顾的法官的典型,其一生也代表着这一时期大多数法官的真实面貌。
早期斯图亚特君主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而本该主持正义的法官却 完全服务于国王的利益。法律史家爱德华福斯指出:"法官们越来越倾向于 支持国王的权威而不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当王权肆意侵犯民权,而人民的代理 人由于表达不满而被逮捕监禁的时候,司法却拒绝提供应有的法律救济"。
普通法院缘何自甘堕落,放弃自身的独立性,与衡平法院为伍,共同致为 于服务专制王权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这是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 结果。司法的堕落无疑使整个司法领域成为王权级横驰聘的疆场,而议会被长 期解散后,在英国权力的舞台上,王权成为真正的至尊者,这一时期也被辉格 派史学家视为英国历史上最专制、最黑暗的暴政年代。
«——【·传统司法陷入混乱·】——»
17世纪40年代的革命改变了早期斯图亚特王朝的宪政体制,王权在战场 上被击败,议会在短期内建立起唯一主权。对于此前作为专制王权帮凶的普通 法院和衡平法院,议会进行了较大规模改造,进而控制了整个司法体系。廷样, 曾经的"王座下的雄狮"并未能取得独立地位,相反,它被迫屈从于新的强权。
专制王权的覆灭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多年来一直库在法官头上 的政治威胁不复存在"。但取代王权据有最髙权威的议会并没有给司法独立足 够的践行空间。相反,为达到自身目的,确保自身主权地位,议会利用司法排 除异己,打击王权残余势为,并没有遵循法律至上和司法独立原则。可以说, 送走了對狼,又迎来猛虎,司法被迫再次屈从。
1640年革命作为一场宪政革命,其对英国政治、司法等各方面的影响都至 为深远。革命击碎了旧的国家机器,曾长期作为国王专制统治工具的司法成为 众矢么的。
人们一方面希望打破旧的司法制度,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但另一方面,由于议会和军政府的先后专权,英国的司法独立根本无法实现,反而陷 入更加海乱、无序的状态,先后依附于议会与军政府。大空位时期的议员怀特 洛克(James以hitelo浊e)针对当时司法的混乱不无痛惜地指出:"法庭不再是 开放的,也并非法律职业者实践法律的地方"。
«——【·革命期间司法体系的崩溃·】——»
其一,大法官法院略入混乱,并一度中断司法工作。1642年掌蜜大臣爱德 华利特尔顿(Ed以ardLyttelton)将国奎带离伦敦交给避居北方的查理一世。 由于国奎并非丢失或毁坏,因而,这种英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宪政问题使议会 方顾虑重重。
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议会没有找到解决方案。期间,必须加盖 国蜜才能生效的司法令状得不到签发,这对于"无令状即无权利"的英国来说, 无疑是斩断了司法救济的"独木桥"。不仅如此,作为权威的象征,国蜜对于 议会法令的颁布也同样不可或缺。
形势所迫,1643年7月,议会下院终于以微弱多数通过一项解决方案;"立即制作一个新的英格兰国蜜!处理议会和王国 的各项事务"。不幸的是,该提案未能获得保守的上院通过,此事又被再度拖 延数月。直到1643年11月,两院才最终达成妥协,通过一项法令:"废除所 有自1642年5月22日后由旧国蜜签发的法令及以后签发的法令。
上下两院 提供的新国奎即日生效,并由上下两院选出的六人委员会负责保管"。至查理一世被处决,国壑委员会又经历两次变化。@查理死后,新的委员 会被重新任命,并在查理二世复辟前经历多次变化。
这样,自1643年新的国 蜜产生以来,仅被正式任命的国奎委任会就多达6个,期间还多次由一或两人临时保管。国蜜委员会的不断变动不仅影响了革命期间各项法令的颁行和政治 的变动,而且直接影响了大法官法院签署司法令状的效率,从而阻碍了司法工 作的正常有效运行。
«——【·结语·】——»
据统计,当1643年12月新国奎交付使用后,国蜜委员会 -次就签发超过500个令状以应对大量亟待解决的司法案件。1646年10月,由 于两院陷入国奎应委托给谁的争论,当时有不少于8000个令状等待签发。
共和国初期,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工作几乎完全中断1653年,大法官法院有23000 个案件悬而未决。议员怀特洛克抱怨说:"大法官法院的事务到处都是麻烦, 而没有任何人的案件最终得到判决。
«——【·参考文献·】——»
- 基佐:《一六四0年英国革命史》,伍光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1年。度]泰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混译,上海:学林出版化19%年。
- 庚]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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