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隙碎石用作基层时,骨料的公称最大粒径应不大于53mm;用作底基层时,应不大于63mm。用作基层时骨料的压碎值应不大于26%,用作底基层时应不大于30%。骨料中针片状颗粒和软弱颗粒的含量应不大于15%。骨料可用具有一定强度的各种岩石或漂石轧制,宜采用石灰岩。采用漂石时其粒径应大于骨料公称最大粒径的3倍。骨料也可用稳定的矿渣轧制。矿渣的干密度和质量应均匀,且干密度应不小于960kg/m3。填隙料宜采用石屑,缺乏石屑地区,可添加细砾砂或粗砂。填隙料的最大公称粒径宜为9.5mm。
2、水泥及外加剂技术要求:①强度等级为32.5或42.5,且满足规范要求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均可使用。②所用水泥初凝时间应大于3h,终凝时间为6-10h。③常用外加剂:缓凝剂及早强剂。
3、石灰技术要求:①生石灰技术指标:有效氧化钙加氧化镁含量、未消化残渣含量、钙镁石灰分类界限,氧化镁含量;消石灰技术指标:有效氧化钙加氧化镁含量、含水率、细度、钙镁石灰分类界限,氧化镁含量。②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用石灰应不低于Ⅱ级技术要求,二级公路用石灰应不低于Ⅲ级技术标准,二级以下公路宜不低于Ⅲ级技术标准。③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基层宜采用磨细消石灰。④二级以下公路使用等外石灰时,有效氧化钙含量应大于20%以上,且混合料强度应满足要求。
4、粉煤灰等工业废渣技术要求:①干排或湿排的硅铝粉煤灰和高钙粉煤灰等均可用作基层或底基层的结合料。②各等级公路的底基层、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基层使用粉煤灰,应进行混合料强度试验。③煤矸石、煤渣、高炉矿渣、钢渣及其他冶金矿渣等工业废渣可用于修筑基层或底基层,使用前应崩解稳定,且宜通过不同龄期条件下的强度和模量试验、温度收缩和干湿收缩试验等评价混合料性能。④水泥稳定煤矸石不宜用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⑤粉煤灰技术标准中SiO2、Al2O3和Fe2O3总含量要大于70%;烧失量不大于20%;比表面积>2500;湿粉煤灰含水率≤35%。⑥工业废渣类作为集料使用时,公称最大粒径应不大于31.5mm,颗粒组成宜有一定级配且不宜含杂质。
5、无机结合料基层、底基层拌合使用的非饮用水应进行水质检验,PH值不小于4.5。Cl-含量、SO42-含量、碱含量、可溶物含量、不溶物含量。养护用水可不检测不溶物含量。
6、粗集料技术要求:①用作被稳定材料的粗集料宜采用各种硬质岩石或砾石加工成的碎石,也可直接采用天然砾石。②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极重、特重交通荷载等级基层的4.75mm以上粗集料应采用单一粒径的规格料。③作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底基层和二级及以下公路基层、底基层被稳定材料的天然砾石材料应级配稳定,塑性指数不大于9。④应选用适当的碎石加工工艺,用于破碎的原石粒径应为破碎后公称最大粒径的3倍。高速公路基层用碎石,应采用反击破碎的加工工艺。⑤级配碎石或砾石用作基层时,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公称最大粒径应不大于26.5mm,二级及以下公路公称最大粒径应不大于31.5mm;用作底基层时公称最大粒径应不大于37.5mm。
7、细集料技术要求:①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级配。②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细集料中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应不大于15%;二级及以下公路,细集料中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应不大于20%。③级配碎石或砾石中的细集料可使用细色余料,或专门轧制的细碎石集料④天然砾石或粗砂作为细集料时,其颗粒尺寸应满足工程需要,且级配稳定,超尺寸颗粒含量超过规范或实际工程的规定时应筛除。
8、材料分档与掺配技术要求:①用于二级及以上公路基层和底基层的级配碎石或砾石,应不少于4种规格的材料掺配而成。②天然材料的规格不满足设计级配的要求时,可掺配一定比例的碎石或轧制碎砾石。③级配碎石或砾石类材料中参加石屑、粗砂等材料。④级配碎石或砾石集料的塑性指数应不大于12,不满足要求时,可加石灰、无塑性的砂或石屑掺配处理。
9、无机结合稳定材料组成设计应包括:原材料检验、目标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设计、施工参数确定四部分。
10、原材料检验应包括结合料、被稳定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的试验。
11、目标配合比设计应包括下列技术内容:①选择级配范围②确定结合料类型及掺配比例③验证混合料相关设计及施工技术指标。
12、生产配合比设计应包括下列技术内容:①确定料仓供料比例②确定水泥稳定材料的容许延迟时间③确定结合料计量的标定曲线④确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率、最大干密度。
13、施工参数确定应包括下列技术内容:①确定施工中结合料的剂量。②确定施工中合理含水率及最大干密度。③验证混合料强度技术指标。
14、确定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最大干密度指标时宜采用重型击实方法,也可采用振动压实方法。
15、用于基层的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强度满足要求时,尚宜检验其抗冲刷和抗裂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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