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日,北京,电影《我不是药神》首映礼,饰演程勇的演员徐峥(左)和原型人物陆勇(右)。(东方IC/图)
也就是说,文艺工作者可以基于现实原型来塑造作品人物,建立“排他性关系”(可以理解为写得几乎一模一样),而无需取得其基于著作权法的授权。但如果涉及原型人物的人身权利,则应当取得授权或者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在上述自然人的人身权利中,电影等文艺作品最易触犯的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在认定电影人物与现实人物建立了“排他性联系”的前提下,此类侵权行为,可以名誉权等人身权利侵权纠纷诉诸法院。
法院据以裁判的法律渊源主要为,1986年民法通则、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7年民法总则、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其中名誉权侵权纠纷为主要案件类型。依据侵权四要素的判断,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核心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加害行为,被告存在诽谤行为或者侮辱行为;2.主观过错,被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3.损害后果,原告的社会评价因加害行为而降低;4.因果关系,社会评价降低与被告的侮辱或者诽谤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再审之所以判定电视剧《赵尚志》侵权,原因就在于,尽管被告的影视中心没有侵害冯界德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但使用了冯界德的真实姓名,放任了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对冯界德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存在主观注意不够的过错。
因此,借鉴好莱坞的经验,在创作真实故事改编作品之初,制片方应当与人物原型签订授权协议,以最大程度规避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该故事使用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以及改编的界限,原型人物相关人身权利的授权;如果电影拍摄中使用角色原型的肖像与姓名,就需要取得角色原型的许可,否则电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与姓名权。
协议还应当明确,作者/电影制作方拥有对真实故事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和虚构化处理的权利,以及原型人物对于该作品可能存在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情形的豁免。
公之于众的文艺作品,与严守真实性的新闻作品不同,可能会与原型人物的真实经历发生偏离,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情节程度、故事发展场景等。
陈可辛执导的电影《亲爱的》,就差点吃上官司。片尾虽注明“本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但播出了女主人公李红琴(赵薇扮演)原型高永侠的真实镜头。高永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影片虚构的下跪、陪睡内容令自己“生活受到很大困扰”,虽然陈可辛向其致歉,其仍一度表示将起诉制片方。
此外,因影视作品原型往往为公众人物,基于公众人物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有判例,公众人物对于此类行为相对于一般主体而言有更大的容忍义务,相应权利的保护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
电影《建军大业》演员欧豪定妆照(右)与原型人物叶挺(左)。(东方IC/图)
特别规定:特殊题材、特定人物
基于真实故事的创作,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或豁免,只是为规避法律纠纷风险,并非强制要求。但针对一些特殊情形,法律和一些部门文件作了特别规定。
第一种特殊情形是,需要取得当事人或其亲属书面同意。
以电影为例,《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以及原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都没有规定电影拍摄要取得原型或者亲属的授权。
但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须知》中要求:“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也就是说,如果电影涉及特殊题材,且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此类作品一般都用真名),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中,需要取得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叶挺的孙子、导演叶大鹰曾发微博炮轰电影《建军大业》,除了不满“小鲜肉”饰演的叶挺形象外,还曾晒出上述文件,指称“制片方没有找我们签署过这个文件”。
第二种特殊情形是,法律有禁止性规定。
历史和文化名人中,革命烈士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2018年5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强调对英雄烈士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第三种特殊情形是,需要取得当事人许可。
这种情形局限于自传体题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拍摄特定人物的自传作品,电影制作方不仅要取得特定人物的许可,还要与特定人物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作者供职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dandanxi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