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络上出现了一股神秘的力量,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或沉迷其中,或深受其害……
失联多年的初恋女同学为何突然联系?未曾说过话的同事突然发来一段神秘文字?高冷女神淡淡甩出一句“在吗”?
这一切的背后,到底是因为无心插柳,还是因为个人魅力,醒醒,别自作多情了,他们全都是为了两个字:盖楼!
什么是盖楼?
一句话说清游戏规则:做任务,赚淘宝红包,一起瓜分20亿!
盖楼已经结束,在这全民购物的周末,史上最具烟火气的灵魂三问来了:购物津贴真的会用吗?下单规则确定弄懂了吗?专柜价真是的专柜价吗?
你一脸不屑:这还用问么!
且慢,看完不打脸才行!
灵魂拷问一:一键付款?购物津贴你真的会用吗?
买买买!最后冲刺的一天,付好定金,领好优惠券,攒好购物津贴,你的购物车是不是已经整装待发,就等本周日晚零点一键付款?
温法君就是这么想的,去年的张女士也是这么做的。
2018年11月11日零时2分23秒,梅女士合并提交了7个订单并付款成功,商品总价3011.51元。
心里美滋滋。
但是问题来了。
在体验了购物的快乐,花出去了一大笔钱却以为省下了一大笔钱之后,梅女士冷静了下来,她发现所有订单并未相应扣减跨店满400减50的“双十一购物津贴”。
这顿时让梅女士的蹲点抢购失去了意义。
多次与“客服小蜜”联系未果后,梅女士将天猫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购物津贴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则,《购物津贴通用规则》第二部分使用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单个商品分摊计算购物津贴优惠后的金额不为负数(合并支付订单中任何一个商品购物津贴优惠计算之后出现商品待支付金额为零或负数,则整单无法使用购物津贴)。
知识点啊朋友们!!!
以本案为例,梅女士合并支付7个订单,其中一订单原价为218,优惠后实付款为9元。根据购物津贴规则,在该笔订单中可用的购物津贴优惠为“(218/400)*50=27.25元”,分摊计算购物津贴优惠后的金额为“9-27.25=-18.25元”。因此,依据《购物津贴通用规则》,原告合并支付订单中的商品,计算购物津贴之后出现了负数,整个订单均无法使用购物津贴。
最终,法院驳回了梅女士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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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零点别激动,付款前再次确认购物津贴已经优惠到位,做道算术题让自己冷静冷静,“双十一”才不白忙活!
灵魂拷问二:下单规则确定弄懂了吗?
一公司天猫官方旗舰店于2017年11月11日举行有奖促销活动,并在网上公布了活动规则:11月11日0点起,全场买即送壕礼,一个ID限送一件,前100名,买即送价值8388元苹果IPHONEX(终身使用权)一台。
陆先生在参与上述活动前,用其实名注册的“TB738***”帐号向客服了解“是否可以提前拍下到点付款”,而客服均明确答复“需要在当天拍下并付款”。但陆先生仍于2017年11月10日23时28分40秒下单购买了外套一件,并于2017年11月11日0时0分0秒付款。
之后,公司最终公布的前100名中奖名单里没有陆先生,理由为“需要当天拍下并付款”。双方协商无果,陆先生遂诉至法院。
聪明的朋友已经开始发问:客服已明确告知不可,为何陆先生仍要提前下单?
陆先生的回答是,11月9日他用一用户名为“陆宝宝是乖宝宝”的帐号向该公司客服咨询过同一问题,客服明确表示可以提前下单。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宝宝是乖宝宝”并非陆先生实名认证,而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帐号,无法证明是陆先生本人使用。也就是说,陆宝宝是乖宝宝,不一定是陆先生。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举办有奖促销活动,事先在网上公布活动规则,购买活动奖品,公布中奖名单并实际发放奖品,其活动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行为。陆先生对活动规则明知,不存在理解上的争议。故驳回陆先生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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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活动的规则纷繁复杂,尤其是赠送、免单等大幅优惠,需要擦亮眼睛,反复确认,免生纠纷。
灵魂拷问三:专柜价真是的专柜价吗?
2016年11月11日,56岁的张先生在天猫一店铺看中了一件双面羊绒大衣,店铺在网页上标注专柜价格为20800元,“双十一”促销价为4180元,张先生认为折扣大,遂下单。
11月26日,张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衣服吊牌上的安全技术类别为C,但是缝制在衣服上的标注又是B类。当他再次登录大衣页面查看时,发现所售大衣“销售渠道类型:纯电商(只在线上销售)”,即并没有在实体专柜销售,也就不存在专柜价,专柜价格20800元系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产品交易快照上一方面宣传该产品的销售渠道为“纯电商(只在线上销售)”,另一方面又宣传产品的“专柜价格:RMB20800”,这一矛盾行为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渠道产生误解;产品吊牌及内标上标注安全技术类别不一致,侵犯了消费者关于案涉产品执行的安全技术类别的知情权。故,支持张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网络购物合同,并据此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姜还是老的辣,试问有多少年轻人收到衣服后会查看衣服的安全技术类别?又有多少年轻人会对比售前售后的店铺宣传语?
感谢张老先生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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