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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
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
给大家举一个列子就知道了
假如李某原户籍所在地是成都,2019年李某从成都市迁出,迁往梅州市,在去户籍登记处的路上发生了事故,后住院大半年。出院后,李某在梅州市一亲戚家休养半年,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身体康复后他又前往上海打工,并依法在上海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六个月。现在李某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意外保险,那么他的法定住所一栏应如何填写呢?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法定居住地以法定户籍所在地为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所以李某应该写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成都XXXXX,但也因为在梅州期间没有办理任何的登记手续,所以不能看做是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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