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楚国在构建和实施司法体系的进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厚的法治思想,其中包括:“以法保国”、“正直公正”的法治精神、“德主刑辅”、“奉法守法”等。
这些思想所形成的楚国法律文化的精髓,至今仍能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以法保国的法制观念
李达曾说过:“对法与国之间的关系的准确把握,是了解法的性质的一个钥匙。”
从近代法理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是一种体现政府意愿、完成政府功能的手段,因此,保护法的权威也就意味着保护了国家的安全。
楚国君王在战国时代就已经很好地理解了“法”与“国”的关系。
西六七八年,楚文王出征邓国,王子灵和王子革,在一次采药过程中,因为抢了一个正在摘蔬菜的老头的篮子,被文王处决。
众大臣都认为抢了老者的篮子,虽是大错,却不至于要了他的命。
楚文王在“禁暴”、“教幼”、“保国”三个层面上,提出处罚二人的需要,特别是“爱子舍法,非故保国也”一语,主要论述了法与国之间的关系,并着重说明了法之威严,即为国之圣洁,惟有公正无私,奉行法制,国之长久,国之长久。
臣乘君,君王便失势,属下尚武,君王便有危险,国力尽失,国力尽失,国力尽失,如何能为子孙后代着想?”
楚庄王向王储说明,律令是为了维护宗族和国家而设立的,它是律令制订的基本目标。
触犯和违反法律,不但会造成国家行政行为的混乱,更会给国家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威胁。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楚庄王已经对法的性质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
方正公平的法治精神
楚人信奉“方正公平”的法律理念,并恪守“法不避亲”这一法律理念,为他们的法律行为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在执行法律时,要使法律方正公正,就必须把“情法”与“法”相统一。“法不避亲”是楚国上流社会广泛接受的一种法制理念。
在家庭伦理和法律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在古代和现代的审判过程中,“法优先”和“情优先”是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
楚人的法制思想中,有一种“法为先,不以亲”的思想,这种思想与儒者重视亲情、提倡“亲亲相隐”的思想恰恰相反。
孔子提倡“父子相藏,父子相藏”,并认为在法律和情感中,应该把亲情放在第一位。可以看出,孔子和叶公在处理“情理”和“法律”这两个问题上有着截然的对立。
在战国时代,以“法不避亲”著称的令郎尹子文,在司法实践中被誉为“方正公平”的典范,有一位令尹子文的亲戚,因为犯法被抓,但治安官员一听是尹子文的亲戚,便把他放了出来。
尹子文曾因此事而召来司法人员,请求他们公平地执行法律,他的回答是:“夫正直的人,执行法律时,要温柔,要坚强,要坚强,要坚强。
如今抛弃了律法,违背了律法,放走了违法者,这是不对的,也是不对的。”
尹子文认为,将他的亲戚们放出来,是“弃法背令”,是一种无能的法律执行。在尹子文的极力请求下,执法者终于对其家族作出了法律上的处罚。
尹子文秉公办事,不偏不倚,深得民心,民以民为本,赞子文说:"子文家,有违国法,廷理释之,子文者不闻;宽宏大量,公正公正。”
虞丘子是个德高望重的大臣,听说此事后,便上朝见楚庄王,说道:"我将孙叔敖引见给国君,看来我引见的人的确有这个能力。"
他又夸奖孙叔敖:"遵守律令,不与党羽为伍,不与人争斗,不与人争斗,不偏不倚。"
这句话的含义是:孙叔敖为人处世正直,不与人勾结,不与人为伍,不与人为伍,不与人为难。
由此可以看出,楚国的君主和官员对公正公正的法律观念有着较高的认同,这是法制的根本精神。
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在强调“以德治国”的前提下,西周君主把“以德配天”的理念运用于法律上,并提倡“明德慎罚”,也就是实行“以德治国”、“以法治国”、“以法治国”等理念。
周代君主将“刑”和“德”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构成了周代法律制度的特征。到了战国时代,刑与德的关系如何处理,就成了许多政治家和政治家们谈论的问题。
楚庄王在战国时期,以刑与德并重,以德治国,以德治国。
《左传·宣公十二年》中,晋国士随武子说:“以德治刑,以政治礼,皆非易事,故能与人争锋”,可见楚庄王在刑德二术上的应用已经相当完善。
西元前五十九年,楚庄王率师围郑,郑国归从晋国,无奈之下,郑国只好与楚议和‘’郑襄公说得很诚恳,并提出要把郑国置在“楚县”。
楚庄王见状,立即命令大军后撤三十里,与郑国再次联手。
后来郑国起了异心,背叛了楚国,楚庄王出兵征讨,后来郑国向楚国表明了对楚国的态度,楚庄王便不再计较以前的恩怨,重新与郑国建立联盟。
随武子对此事说:「楚兵征郑者,以其二心而悲其卑微,以谋而杀之,以其臣服而弃之,则德与刑已成。」讨伐叛逆,是刑罚的意思。柔则德,两者兼而有之。”
随乌子对楚庄王“刑”与“德”相结合的方法,在楚、郑国之间取得了较好的结果,给予了高度赞扬。
楚庄王要进攻陈国,楚申公吴震向楚庄王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学说:"《周书》中有:"明德慎罚",是文王为建立周而作的。
明德者,应尊之为也;慎刑者,应弃之为也。立王侯,以重刑,不是明智之举。
申公吴琛对于“明德慎罚”的认识,有其独到的见解,他主张“德”应“务崇之”,“罚”应“务去之”,将“德”置于支配地位,将“罚”置于次要地位,与后人所谓“德主刑辅”的观念十分相近。
《黄帝四经》为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中所发现的一件绢本,为楚国的“黄老道人”所写。
《黄帝帛书》根据四时之“德,而秋冬之刑”这一自然规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先德后刑,以顺应天道”和“以人之身,以人之身”的德之主、刑之辅佐的观念。
奉法守职的执法操守
孙叔敖在任令尹时,协助楚庄王实行“通商”政策,以“通商通商”为主要内容,通过颁布和执行相关法律,促进了农业、工业、商业和商业的繁荣;
内忧外患,外忧外患,楚国的政局和军力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正是由于孙叔敖带头示范,树立了良好的表率,在他担任令尹时呈现出一种“民与民和谐,民与民和谐,政通人和,官府不犯,匪徒不生”的良好态势。
楚庄王之所以能跻身五大霸主之列,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孙叔敖的帮助。
总结
楚国法律文化的基本思想包括:第一,“以法保国”的法律思想;二是公正公正的法律精神;第三,“德主刑辅”的法治理念;第四,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距今已有2000年之久,但楚国法律文化中的一些重要思想,至今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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