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的股权激励制度的优缺点,股权激励制度干股

股权激励制度:干股

股权分配制度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助推企业飞黄腾达,有酒有肉,风光无限;用不好可能互相拆台,矛盾重重,鸡飞蛋打。从今天开始我用调解工作经历过的真实案例带大家体验干股制度的意义。

什么是干股?干股是公司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高管若干虚拟股亦称之干股。干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正式成为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对此,我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但书为干股的合法化埋下了伏笔,不得不佩服立法者先觉先知大智慧。

股权激励制度:干股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可以举个今年8月份调解案例:陈某与刘某是好朋友,刘某是某技术发明人,双方拟设立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元。由于前期双方没有协议,合作时因投资和分红比例发生了纠纷。陈某与刘某双方来到我的调解工作室咨询并申请调解,我了解陈某与刘某双方想法后,建议他们将出资比例,分红比例写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陈某出资90万元,按60%比例分取红利,刘某出资10万元,按照40%的比例分取红利,此时刘某的实际出资额只有10%,但却按照40%的比例分红,这种分红比例相当于刘某出资了40%。陈某与刘某签署的《公司章程》在市场监管局备案。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刘某在承担公司责任时仅承担10万元的法律责任。由于这种分红比例写入《公司章程》中,并且提交给市场监管局备案,所以这种干股受法律保障,具有极大的实际意义,陈某与刘某的公司现已正式投产,双方感觉到这种股权分配制度破解了双方的困惑和担忧,产生了无限的动力。

众所皆知,当下华为、阿里、小米等知名企业都是玩干股的高手。网罗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智者云集,与企业共进退,只有干股才能做到这一点。共同的利益一定会激发无限的创造力,不久的未来干股分配制度一定带给投资人财富增值的十分奇妙的想象空间。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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