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环境保护

2019年6月5日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新环保法实施后的第5个“中国环境日”。 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内江市两级法院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宣传活动。

内江中院

“6.5世界环境日”| 绿水青山 司法护航

内江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深入东兴区田家镇开展以“司法服务保障绿色发展和美丽幸福内江”为主题开展“6.5”环境宣传活动,干警们以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解答、流动展板等形式开展户外法制宣传,宣传讲解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建设情况及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相关典型案例等相关知识,接受群众咨询,增强群众对世界环境日的了解,提升公众环保法治意识。

“6.5世界环境日”| 绿水青山 司法护航“6.5世界环境日”| 绿水青山 司法护航

隆昌市法院

“6.5世界环境日”| 绿水青山 司法护航

隆昌市法院积极参与隆昌市委、市政府主办的主题为“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的“6.5环境保护日”暨环境保护宣传月启动活动,印制《环境保护法》宣传单,设置典型案例展板,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宣传环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威远县法院

“6.5世界环境日”| 绿水青山 司法护航

威远县法院在审判委员会“会前学法”环节为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传达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

此次活动两级法院共发放法律宣传资料3000余份,向群众答疑解惑60余次,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内江法院环境资源

审判工作概要

1、 2017年4月,经市编办同意,市法院在民三庭增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

2、2017年5月,市法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庭授牌仪式,对外发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同年,作为试点法院的威远法院在民二庭增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资中法院在行政庭增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

3、2017年8月,市法院出台《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专项审判执行活动的实施方案》,以有效保障服务内江沱江流域综合治理和绿色生态系统建设与保护“世代工程”,巩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成果。

04、2017年12月,市法院与市检察院召开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座谈会。以为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05、2018年3月,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内江市集中打击涉林生态违法犯罪专项活动方案》,为市委市政府大规模绿化内江行动保驾护航。

06、2018年4月,市法院出台《关于为内江沱江流域综合治理和绿色生态系统建设与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围绕涉沱江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民商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等方面,明确了13条具体工作举措,进一步增强司法服务保障内江沱江流域综合治理和绿色生态系统建设与保护“世代工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2018年4月,隆昌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我省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后对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促安全隐患消除。

08、2018年6月,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同时发布了4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09、2018年10月,隆昌市法院审结内江市“守护绿川2号行动”首例案件。

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1、 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废水排放在路边水渠和高速公路之间的草地上,造成多人出现中毒反应、大量养殖物死亡的严重后果,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违规购买穿山甲鳞片对外销售牟利,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资中某猪业公司在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到期后,未继续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也未将占用的林地恢复。法院审理认为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刘某富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并组织实施修建该公司,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2017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何甲才趁采伐他人所送树木之机,伙同其弟弟何乙才盗伐威远县林场马尾松16株。经鉴定,所盗伐林木蓄积为6.4471立方米。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在该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在盗伐林木原地补种马尾松16株,并保证成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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