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定义,领海是从基线(通常是平均低水位)延伸至多 12 海里(22 公里;14 英里)的沿海水域带。
领海定义
领海被视为国家的主权领土,但允许外国船舶(军用和民用)无害通过,或过境通过海峡;这种主权还延伸至上空和下海床。
各国领海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使用12海里的领海,包括中国、美国、法国、英国、俄罗斯等主流国家。仅有少数例外,具体如下:
- 3 海里(5.6 公里;3.5 英里):约旦。
- 6 海里(11.1 公里;6.9 英里):希腊(爱琴海),土耳其(爱琴海)
- 12 海里(22.2 公里;13.8 英里):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巴西、文莱、布韦岛、保加利亚、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朝鲜、刚果、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在爱奥尼亚海)、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牙买加、日本、肯尼亚、基里巴斯、科威特、拉脱维亚、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立陶宛、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摩纳哥、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纳米比亚、瑙鲁、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纽埃、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帕劳、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韩国、罗马尼亚、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瑞典、叙利亚、泰国、东帝汶、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在黑海和地中海)、图瓦卢、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国、乌拉圭、瓦努阿图、委内瑞拉、越南、也门。
- 12 海里/DLM:斯洛文尼亚。
- 13 海里(24.08 公里;14.96 英里):意大利-突尼斯
- 15 海里(27.78 公里;17.26 英里):阿塞拜疆、伊朗(里海)、哈萨克斯坦、俄罗斯(里海)、土库曼斯坦
- 30 海里(55.6 公里;34.5 英里):多哥。
- 200 海里(370.4 公里;230.2 英里):贝宁、萨尔瓦多、秘鲁、索马里。
可以看到,适用3海里的,只有约旦一个国家。
美国是3海里还是12海里?
美国以前是3海里的,现在是12海里。
从十八世纪到二十世纪中叶,当时的英国、美国、法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的领海宽度为三海里(5.6 公里)。最初,这是大炮射击的距离,因此是一个主权国家可以从海岸防御的海洋部分。
自 20 世纪后期以来,“12 海里限制”几乎已被普遍接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是12海里,目前已有 168个缔约方签署。美国虽然还没有批准,但美国参与起草并承认这个公约。
美国是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国家之一,该会议于 1974 年至 1982 年举行,并产生了名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条约。
1990年至1994年,美国也参与了随后的条约修改谈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生效。虽然美国现在承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纂,但并未批准。
美国以多种理由反对该公约第十一部分,认为该条约不利于美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截至 2023 年,美国尚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美国的航行自由计划
美国虽然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美国的立场是,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规定领海还有无害通行,但是包不包括军舰,则成了各国争议的焦点,美国主张包括军舰,中国主张不包括军舰,所以中美双方经常在南海因此产生摩擦。
中国法律学者和政府决策者认为,赋予民用船只在外国水域的航行自由权不适用于军用船只。所以,中国要求军舰在进入其领海之前获得事先授权。
按照中国的理解,美国和其他国家对军舰实施的航行自由,可以说是挑衅甚至好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未具体提及军舰在公海以外(比如领海)的航行自由,但各国之间的惯例是至少在专属经济区内接受军事活动。
各国船只在南海的自由航行,特别是那些由军舰进行的自由航行,具有挑衅性,因为中国认为自由航行不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和领海内的外国军舰。
法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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