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近日,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除开之前对师资、场地面积等的要求之外,这个最新版的准入标准,出于安全考虑,将“办学场所不超过第六层”提高到“办学场所不超过第五层”。
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采取班级授课制形式(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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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办学场所应相对独立,租赁场所办学的,还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有效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普通中小学校或幼儿园校舍、住宅、地下室及违法建筑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及办学场所。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米,且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办学场所不能超过所在楼栋第五层,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从事高考艺体和高考文化补习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原则上要独门独院。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该坚固、安全、适用、无隐患,有安全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管理规定的要求。办学场所要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安全设备,上课期间要有固定的保卫工作人员。
教职员工要有资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稳定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师有3名以上,且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校长具备与学校培训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教师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工作经历;校外培训机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中小学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举办者投入学校的建设改造、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资产价值总额不得少于30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沈颢 通讯员黄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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