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公执法的西汉于氏父子,秉公执法的西汉于氏父子图片

我国汉代出现了很多专攻法律的司法世家,如西汉的郭氏家族,一门出了七个廷尉,东汉的吴雄、吴?、吴恭家族,祖孙三代皆是廷尉,成为了当时的司法名门。西汉中晚期的于公及其子于定国也是汉代司法家族中的一员,父子二人精通法理,通晓大义,更为难得的是,他们都致力于减少冤狱,秉公审理案件,尽最大努力帮助底层百姓。《汉书·于定国传》便赞扬于定国父子有法度更有温度,竭力为鳏寡孤独撑起一片公正的天空。

于公先后担任县里的狱史、郡里的决曹史等职位,任职期间公正无私,以诚敬之心对待每一份案件,不偏不倚地对待诉讼的双方。而起诉双方也都对他的裁决心服口服,彼此之间各得其所,即使被处罚者心中也是一片安宁,少有怨恨不满之意。任郡里决曹史期间,于公曾办理过“东海孝妇”一案,这是后世著名悲剧《窦娥冤》的原型。于公审理此案时,发现案件存在重大疑点,便上报太守,希望太守能够重新审理,查明真相。但这一建议被太守拒绝,太守以孝妇屈打成招的认罪书为依据,将其判处死刑。于公对于孝妇被冤杀十分痛心,在府上痛哭法律的公正受到了破坏,百姓的利益遭到了损害。为了追求和坚守法律的公正,于公放弃了官职,挂印而去。当下一任太守上任时,于公重新向太守反映此事,希望太守能够还孝妇一个公道。在于公的努力和坚持下,孝妇的清白得到了恢复。于公为一个素不相识的百姓四处奔走、疾呼呐喊的行为,深得整个东海郡上下的敬重,大家都认为他如西周时的召公一般,有着一颗拳拳为民之心。《诗经》说召公有甘棠之树,百姓因依依不舍而不忍砍伐;《汉书》载于公有仁爱之名,百姓也因念念不忘而建造生祠。

于定国在于公的教导下,子承父业,长大后出仕为县中的狱史,后升任为郡中的决曹史,再迁为廷尉史。自汉武帝以来,朝廷的刑法就以严苛为主,即使到了昭宣期间,地方司法人员仍然习惯于舞文弄法,随意为百姓开脱或者罗织罪名,如汉宣帝就坦言当时的司法人员偷钻司法漏洞,用自己的主观喜好代替客观法律来裁决案件,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因此,汉宣帝特意选拔明法知理、哀矜百姓的于定国担任“天下之平”的廷尉一职,就是希望于定国可以用他的民本之心,来改变当时朝廷上下的严刑峻法形势,减少百姓的冤屈和泪水。

于定国担任廷尉时注重以民为本,以审慎之心对待经手的每一案件,因为他知道,廷尉的轻微疏忽,便会是底层百姓“一家哭”乃至于“一郡哭”的悲剧,所以他坚持着《尚书》所主张的疑罪从轻精神,以宽和的态度矫正狠戾暴虐之气。

在日常生活中,于定国好学深思,积极补充自己的知识储备,时刻调整自己的精神状态。他保持着勉力向前的信心和勇气,坚守着仁慈善良的精神和力量,无论是身份高贵还是地位卑微之人,于定国都用一颗平等之心对待他们,这份信念和操守,获得了百姓的支持,当时民间将他和汉文帝时的张释之比喻成汉代司法的双子星,反映着百姓对官员秉公执法的期许。

创造“民无冤屈”佳话的于定国,在后世成为了公平公正的典范和象征。宋太祖用于定国的典故来激励侍御史冯炳,勉励他为减少冤狱贡献智慧和力量;明代谈迁在《国榷》中叙述明朝司法的混乱黑暗时,无比希望当时可以出一个于定国式的人物来改变司法黑暗的现状。总而言之,哀矜民氓,知民生之艰难;公正无私,护百姓之安全,是百姓的诉求,也是于公、于定国父子留给后世最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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