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什么风险

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可以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巅峰了吗?虽说听别人叫着张总,李总,王总……很舒服,但其背后的风险也是不可小觑的。

我国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13条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虽然说法定代表人很多法律行为都由公司承担最终责任,但是作为“福祸相依”的经济共同体,法定代表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多层面的法律风险。待本文为诸君细细道来!01民事责任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管,如果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将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除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很可能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亦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决议表决时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失。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为赔偿损失、返还财产、负担违约责任等等。

《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在破产程序中,因破产企业在特定期间内实施不合理减少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其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存在放弃债权、转移资产、虚构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33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128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并对绝大多数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最重的可达死刑。

所以,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时,法定代表人就会大概率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常见的单位犯罪有(部分):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和责任?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和责任?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和责任?

03行政责任

如果企业存在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原《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对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均告失效,公司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上述责任。我们经常会发现很多文章还在引用上述规定来描述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显然属于错漏。

一、在医药行业,如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其法定代表人将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行政处罚。

《药品管理法》

第118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二、针对建设类企业。如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32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

第204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4

其他限制或惩罚性措施

1、因企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

2、如果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也将会被同步公开。

3、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如果不予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其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被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因企业欠缴税款,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出境。

6、因企业存在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出境。

7.曾担任破产清算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05

律师建议

一、如果不实际参与公司运营,应签订书面的权利义务协议。

一般而言,如果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建议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无法避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建议与指派人(一般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类似:“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经营事务及债务等不承担责任,如果因公司事务给公司或第三方带来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等条款。

这类的条款虽然不能对抗外部权利人,但至少能保证其承担法律责任后,能找到最终责任方,进而在其受到相关损失时享有追偿的权利。

大部分情况下,法院在认定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时,会考虑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如果在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外,同时还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如董事、财务经理等),很可能直接被认定为参与了公司经营。

此外,这类协议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在要求法院解除限高措施时,也可以起到辅助证明作用。

二、参与经营,但不参与决策的,应尽量保留未参与决策的证据。

如果不参与决策,尽量不在公司会议文件上签字,避免承担因错误决策带来的责任。同时,也不建议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如果出席或列席会议,尽管没有决策权、没有参与决策,也有被用以证明参与公司经营的风险。

对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通过集体决策程序,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同时还应当时刻注意保存自己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证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确实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比如作为控股股东委派的法定代表人,确需参与某些会议,监督某些情况,那么应保证自己参与的公司事务都经过了正规程序。程序正当是合法合规的必要保证,以此确保自己参与的公司决策合法合规,法定代表人可以此最大程度规避个人责任。

三、在股东协议、合资合同和章程中增加相关免责条款,防范风险。

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类似约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对其在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非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上述约定,如果发生任何因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针对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索赔或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导致该索赔或责任的行为必须不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赔而造成损失,公司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并补偿其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开支和费用。”

四、要求公司出具免责确认函。

对于没有实质参与公司经营只是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可要求公司出具一份挂名法定代表人免责确认函。这份确认函仅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的第三人,但在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凭借这份确认函要求公司实控人赔偿损失。

同时,若牵涉到刑事犯罪,有了这份免责确认函,就可以证明自己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不是公司的负责人,以此规避承担刑事责任。

五、其他注意事项。

1、避免将自己的法人私章交给他人保管。

确需在文件上签字的,应当保证自己对该文件内容清楚无误,对签字的文件负责,避免因随意在文件上签字而带来的麻烦。

2、在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发生实际变更的情况下,应及时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尽量通过集体决策程序决策,避免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应提出明确异议并记载于相应会议记录。

4、如企业有条件或必要,可以建议其为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如发生争议问题需承担相应责任时,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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