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 女主播个人注册短视频直播平台账号后与经纪公司签约,解约后平台账号归谁?近日,鼓楼法院审结这起纠纷。
小蕾(化名)用手机号注册了某直播平台账号,成为主播。某经纪公司联系小蕾,希望共同运营小蕾的直播账号。2021年8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经纪公司负责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对小蕾的账号进行了实名认证,该账号为双方共有。经纪公司对账号进行策划、投资、推广、运营,直播和具体运营工作仍由小蕊负责。
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对小蕾发布的部分视频投放公会流量,进行视频、直播间加热,账号实名认证信息亦变更为小蕾本人。
但后续合作过程中,双方出现诸多矛盾。2022年3月,小蕾向经纪公司发送《解除协议通知函》。经纪公司认为,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为3年,如果解除合作关系,依据协议约定,案涉直播账号所有权应归公司所有。2022年4月,小蕾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合同,判令账号归属其个人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经纪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案涉账号归经纪公司所有。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约定,若经纪公司无法兑现协议内容,小蕾有权单方面中止合作。因合同解除是经纪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且案涉账号作为短视频直播平台账号,用户上传的视频等信息具有人身属性,而案涉账号自注册以来一直由小蕾实际使用。鼓楼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合作协议解除,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及相关权利归属于小蕾。由于小蕾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故对于她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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