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的兴起,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类型出现了。不法分子依托固定电话、手机、互联网等通信工具,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设置骗局,远程骗取公众财产。相比传统诈骗犯罪,此类非接触性犯罪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审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10月19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典型案件为例,详解电信诈骗中电信运营商等主体所承担的责任。
2008年6月8日,郑某办理了手机卡,后用该手机号注册支付宝并绑定银行卡。2015年6月10日,谢某持本人身份证及伪造的郑某的临时身份证,到某电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郑某手机卡补卡业务,营业厅受理了该业务。当日12时起,郑某支付宝账户被陆续消费、转账10万余元;次日11时,郑某支付宝账户中14万余元被转走,至此,郑某共损失了24万余元。随后,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电信运营商赔偿其损失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营业厅为伪造郑某临时身份证的谢某办理补卡业务,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谢某补办了郑某的SIM卡,进而获取了郑某的支付宝登录密码,造成了郑某的损失,电信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郑某在发现手机突然无信号后,明知其手机绑定了支付宝及银行卡的情况下,未及时通过电脑登录其支付宝将其账户冻结或挂失,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且郑某身份证信息的泄露、手机号服务密码的泄露、手机号模糊认证信息的泄露等等,也是导致郑某手机卡被冒名补办、存款被盗刷的因素。最终,法院酌定电信运营商承担40%的责任,郑某承担60%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法官助理陈曦解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着重规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般须经由电信网络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网络渠道发布或传递诈骗信息,但电信运营商对于自身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的风险并未采取足够措施予以防范。即使是在要求电话、网络实名制以后,部分运营商做到的也只是“有名”而非“实名”。“解铃还须系铃人”,若电信运营商事实上为诈骗、盗窃提供了实施的媒介平台,并因它提供的诸如来电、短信号码显示、电话卡办理或其他服务的缺陷,导致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伪造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受害人利益,则电信运营商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陈曦介绍,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电话卡、互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核查和识别异常办卡,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重新进行实名核验,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等。该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或存在其他未采取适当防范风险措施的,除了可能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受到责令改正、罚款乃至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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