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适用范围: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
共同控制的共同经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规定处理。
二、科目设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
——损益调整(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及利润分配变动)
——其他综合收益(投资后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其他权益变动(投资后其他)
(一)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二)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代表的是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份额,投资收益代表的是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
三.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权益法在任何情况下涉及初始计量,均进行该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
营业外收入
备注:
(1)商誉=合并成本-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实际上是商誉,而商誉与整体有关,不能在个别报表中确认,只能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
四.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的确认
(一)、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被投资企业经调整后的净利润)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五.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调整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一)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调整)
(二)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购买时评估增值/减值)。
(三)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确认权益不考虑潜在表决权)
(四)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方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权益工具的优先股股息应扣除)。
(五)内部交易损益抵销
对于投资方或纳入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
(1).逆流交易
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或未被消耗),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或耗用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或未耗用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方个别表报表(减去投资收效,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后期实现加回,相反分录):
借:投资收益(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投资方合并报表(冲减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全部实现,不作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贷: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交易额*交易毛利*未出售比例*持股比例
无论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给投资企业的是何种资产,在投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其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消除均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中;但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应消除具体报表项目(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金额。
(2).顺流交易
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或未被消耗),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当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出资或是将资产出售给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企业对于投出或出售资产产生的损益确认仅限于归属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企业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投资方个别表报表(减去投资收效,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后期实现加回,相反分录):
借:投资收益(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投资方合并报表(无论是否售出,售出多少,必须全额调整,后续不作调整):
借:营业收入(内部交易额)
贷:营业成本(内部交易成本)
投资收益(内部交易损益)
(3)购买时评估增值/减值与内部交易损益调整对比
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时,应考虑投资时点被投资单位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及内部交易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定不考虑所得税):
项目 |
投资时点被投资方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内部交易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存货 |
调整后的净利润=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投资时点存货公允价值-存货账面价值)×当期出售比例 【提示】不需要区分交易发生当期或后续期间 |
①交易发生当期 调整后的净利润=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存货内部交易售价-存货账面价值)×(1-当期出售比例) |
②后续期间 调整后的净利润=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存货内部交易售价-存货账面价值)×当期出售比例(即上期尚未出售部分,在本期出售) |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年限平均法(直线法)为例 |
调整后的净利润=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资产公允价值/尚可使用年限-资产原价/预计使用年限)×(当期折旧、摊销月数/12) 或: 调整后的净利润=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资产公允价值-资产账面价值)/尚可使用年限×(当期折旧、摊销月数/12) 【提示】不需要区分交易发生当期或后续期间 |
①交易发生当期 调整后的净利润=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资产售价-资产账面价值)+(资产售价-资产账面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当期折旧、摊销月数/12) |
②后续期间 调整后的净利润=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资产售价-资产账面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当期折旧、摊销月数/12) 【提示】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金额是通过在以后期间计提折旧予以实现的,所以在内部交易的以后期间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应的折旧(或摊销)的金额应调整增加后续期间的净利润 |
六.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七.超额亏损的确认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下顺序进行调整:
①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②冲减长期应收款
③确认预计负债
(4)备查
八.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
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方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相反分录。
九.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的确认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方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等。
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相反分录。
十.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资企业不作会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十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与可收回金额比较,发生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允许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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