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微信、手机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今天,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如何正确使用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
01
-这些可以作为证据-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02
-出示证据的注意事项-
一、手机短信
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二、电子邮件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三、网页证据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四、电子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需注意的情况聊天记录通常包括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
在审判实践中,将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法院认定证据效力。
五、录音
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同时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关键细节。
如果不知道如何做,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后再进行录音取证。
六、电子照片
1.影像的质量很重要,因此要尽量保证画面的清晰度、高像素。
2.拍摄数码照片时应注意由远而近、环环相扣,“远”景数码照片要反应整体现场环境“近”景数码照片要反应局部的整体(或现场)最后一步步聚焦到所要证明的具体事项上。
3.原始的影像格式和影像内容不要轻易更改。
4.电子证据资料数码照片还应与其他证据资料形成证据链,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强化数码照片的证明力。
七、微信证据
1.文字微信记录
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片微信记录
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
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4.视频微信记录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
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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