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上级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不得将需要上级公司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应报送至上级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转呈上级公司相关领导或部室,不准以呈报、便函等形式报送公文。
3.向上级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2)上级公司可直接向上级单位行文,上级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一般不得向上级公司的上级单位行文;上级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可直接向上级公司行文,一般不直接向上级公司各部室行文。
(3)上级公司各部室一般不得向上级公司以外的单位行文。确有需要,应经上级公司领导批准,以上级公司名义行文。上级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商洽一般业务,可直接向当地监管单位及相关单位部门行文,必要时要送上级公司;涉及项目、投资、资产、资金、人事等重要事项,必须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方可行文,或以上级公司名义行文。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它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属单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4. 向下级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2)上级公司各部室一般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上级公司所属单位行文,确需行文应当以上级公司名义行文。
(3)上级公司各部室的一般性具体业务,应以内部专函形式向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牵头部门应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未协商一致的不得行文;擅自行文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撤销。
(5)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6)上级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同级党委和行政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和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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